國家旅游局 原駐外領導 貪污9萬獲刑1年
國家旅游局駐倫敦等地旅游辦事處原主任楊強,被控利用職務便利,違規(guī)將自己與妻兒探親的機票等費用公款報銷,金額共計9萬余元。法晚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一審以犯貪污罪判處楊強有期徒刑一年。
現(xiàn)年61歲的楊強曾先后擔任國家旅游局駐大阪、首爾、倫敦旅游辦事處主任(正司級),于2014年1月從倫敦辦事處主任職位上離任。同年4月30日,他被北京市東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16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間,楊強先后利用擔任中國駐大阪、首爾、倫敦旅游辦事處主任的職務便利,違規(guī)將應由其個人負擔的其本人、配偶及其兒子機票款及購買行李箱、TUMI牌包、照相機的費用366170日元、6407.49英鎊、226350韓元及127美元(共計折合人民幣91192元)在辦事處報銷,據(jù)為己有。
2014年4月29日,楊強被查獲歸案。案發(fā)后,楊強已將涉案物品退還單位,在法院審理期間,楊強的親屬代為退繳全部涉案款項。
楊強在庭審時辯稱,自己的妻子是辦事處的臨時工作人員,所以妻子休假的機票應該由辦事處報銷。
然而檢方出具的國家旅游局相關處室的說明顯示,根據(jù)規(guī)定,駐外辦不得聘請工作人員的家屬在辦事處任職,雖然楊強是辦事處主任,但也無權聘任自己的妻子。
另外,按照規(guī)定,駐外辦事處的人員一年有一次休假,每次休假時間為30天,休假需提前申請,機票等費用可以報銷。如果不休假另有補貼。工作人員回國休假時,一同回國的家屬的費用自掏,不能以任何形式報銷。
法院認為,楊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鑒于楊強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案發(fā)前后退還了全部涉案款物,依法可予減輕處罰。
最終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貪污罪,判處楊強有期徒刑一年,并將扣押的錢款8.2萬余元返還國家旅游局。
庭審答辯 哭著說懊悔 羞于站在法庭
在審理中,楊強辯稱自己由于法律意識淡薄,長期忽視學習,放松要求才導致了今天的結果,其家庭困難,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楊強稱,自己駐外工作7年,工作上兢兢業(yè)業(yè),休假少,還曾為國家節(jié)約資金百萬余元。
楊強稱,因為覺得國家給他的已經很多,在離職前有一些報銷款自己都沒有領。他在庭審最后哭著說很懊悔,羞于站在法庭上,希望給他悔過自新的機會。
楊強的辯護人則認為,楊強違規(guī)報銷2338.49英鎊系楊強妻子何某被聘為辦事處臨時工期間,帶北歐買家團回國參加2012年中國旅游交易會發(fā)生的機票費。
3200英鎊系2013年何某應享受的年休假機票款,均不應計入楊強貪污的數(shù)額。
楊強購買行李箱是為了工作需要,購買背包、相機是依據(jù)國家旅游局各駐外辦事處慣例,均不應計入楊強貪污的數(shù)額。
此外,辯護人認為,楊強具有自首、檢舉揭發(fā)、主動退還涉案錢物等情節(jié),建議法院對楊強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但法院沒有采納楊強和辯護人的意見。
證人證言 配偶、子女回國費用需自理
在國家旅游局任職的證人楊某在證言中稱,按照駐外人員管理辦法,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隨任配偶不可以帶團回國,駐外辦事處主任沒有權利批準相關工作人員的隨任配偶帶團回國,如果出現(xiàn)人手不夠的情況,需要隨任配偶帶團回國,需要向國際司相應的地區(qū)處室報批。
楊某稱,其在歐美處工作期間,沒有出現(xiàn)過這種情況?;貒鴧⒓勇媒粫v外辦事處的工作人員隨任配偶要另行報批,而且機票費用自付。
證人崔某在證言中說,駐外人員任滿一年后,每年享受30天的探親假期,來回的交通費用國家旅游局報銷,根據(jù)目前規(guī)定,駐外人員的子女如果想要回國探親,相關的所有費用自理,跟國家旅游局沒有關系。
楊強妻子何某的證言顯示,其曾經兩次帶團參加過中國旅交會。楊強兒子的證言顯示,其一共去過六次日本,其中在日本上學期間三次,上學之前三次。上學之前的三次他都是去看望父母,除了最后一次是自己買的機票,其余的5次機票都是其父母買的。
楊強兒子說,自己的機票肯定不能在國家旅游局報銷,因為他和國家旅游局沒有關系,他也沒有在大阪辦事處打過工,去日本純因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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