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虛假陳述事故地點如何界定保險責任
一、案情簡介
2021年7月9日,孫某男友鄭某駕駛粵A牌蘭博基尼車在廣州市某輕紡城負二樓停車場內右轉彎時碰撞到欄桿,造成該車右方受損,該車車主為符某,與孫某為朋友關系。2021年7月10日,孫某委托案外人盛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車輛在某公寓小區(qū)停放受損。2021年7月14日,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找孫某了解情況,孫某又稱車輛是在輕紡城B1層取車時發(fā)生碰撞。
事故發(fā)生后,符某于2021年7月19日將車輛賣給了孫某,并進行了轉移登記。2021年7月22日,原車主符某也就此車向保險公司報案,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交警出具了《廣州地區(qū)輕微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xié)議書》,記載事故發(fā)生時間為2021年7月9日,駕駛人鄭某負全責。保險公司查勘員到場后出具《機動車輛保險簡易版索賠申請書》,出險地為輕紡城,駕駛員為鄭某,事故真實性屬實。
2021年7月28日,經過調查后,保險公司認定孫某的報案出險位置與車損痕跡不符,為虛假報案,不予受理。孫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共計161704元及資金占用費。
二、案件爭議
本案事故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情形?
三、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涉案車輛為豪車,且受損嚴重,可以預計到維修費用不菲,按照慣常情形,鄭某作為駕駛人應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到場處理。而鄭某事發(fā)后不僅沒有報案,還提供虛假事故地點、事故原因導致對事故性質、駕駛人的事發(fā)狀態(tài)無法查明,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原告未上訴,故一審判決生效。
四、案例分析
中國人壽財險深圳市分公司相關法務人員對案件進行了分析,指出本次事故報案內容不真實是由于案外人員鄭某駕車發(fā)生事故后未及時告知保險人真實情況,對保險人進行了誤導。本起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故意未向被告保險公司如實陳述事故發(fā)生的地點、經過、駕駛人等真實情況,保險人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被錯誤引導,導致案件性質、原因等情況已無法確定。保險人最后一次接到保險報案前往現(xiàn)場查勘,此時距離原告方第一次報案已經過去了13天,即便駕駛人和事故經過是真實的,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人是否飲酒等身體情況已經無法查明,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九條、第十一條等約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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